問題詳情

11 甲將其所有之機車借給乙,乙因保管不周,致該車為丙所竊。下列關於甲、乙、丙彼此間主張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向丙請求返還,但不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甲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不可向丙請求返還
(C)甲若向丙請求返還,丙可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甲若向乙請求賠償,乙可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之機車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6684
統計:A(58),B(73),C(47),D(983),E(0)

用户評論

【用戶】Liao Kenny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218-1 條 (讓與請求權)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甲可依物上請求權向丙請求返還,但亦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468Ⅰ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民法§470Ⅰ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乙無法返還甲之機車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之論述「不可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及(B)之論述「不可向丙請求返還」均屬錯誤。(二)民法§218-1Ⅰ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丙應負終局賠償責任,故(C)之論述「甲若向丙請求返還,丙可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