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A哥】評論
依照行政程序法3條二項6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此包括不適用陳述意見程序或閱覽卷宗程序,因此A和D錯誤。另外,而釋字382解釋認為,如果學生所受到之處分,是為了維持學校秩序或教育目的之必要,而且處分沒有侵害受處分人受教育之權利時,則受處分人只能以其校內程序進行救濟,不能提行政訴訟,所以B錯。
【Astrid.H】評論
本題不符合釋字684之原因,應是解釋適用範圍僅限於大學生,而不及於大學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