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幾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6班
(B)12班
(C)18班
(D)24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2971
統計:A(38),B(879),C(83),D(2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運動心理學三碼模式、教育法規應考分析

用户評論

【用戶】黃小慈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J C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第三項:「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Blue fish 瑋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用戶】黃小慈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J C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第三項:「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Blue fish 瑋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用戶】黃小慈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J C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第三項:「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Blue fish 瑋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用戶】黃小慈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J Ch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第三項:「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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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