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就人身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乙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乙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B)以 10 歲之甲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 於甲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C)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1 年 後始生效力
(D)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處分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sherry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B)第 107 條以未滿十五歲(10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C)第 109 條 Ⅱ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D)第 111 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用戶】sherryia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B)第 107 條以未滿十五歲(10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C)第 109 條 Ⅱ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D)第 111 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