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有關化粧品廣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化粧品不得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B)應事先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C)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D)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成分之化粧品的廣告,限登載於醫藥專業刊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2313
統計:A(0),B(12),C(1),D(115),E(0)

用户評論

Camille Hsu】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林逸儒】評論

樓上的是舊法新法如下第 10 條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

yu】評論

(B)化妝品廣告已經不用事前審查了~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4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Gaspard】評論

答案 B & 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Bogummy】評論

第67 條(刊登藥物廣告之限制):須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