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務員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
(B)該公務員未來 3 年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
(C)該公務員之權利受有損害
(D)該公務員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1887
統計:A(10),B(16),C(16),D(170),E(0)

用户評論

Joyce】評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04.8月決議)

Jino Jhu(107普】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