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第 3 條本法用★,...
【Nicolas(高雄111】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三條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 專門課程。因此也不包括(D)選項的教育實習課程哦!!!!(這次108年修訂的新法)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