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華】評論
西元201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重點包括:(1)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擴大公民參與程序。→(A)(2)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並針對臺灣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3)透過學校教育體系,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4)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C)(5)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規定。(6)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7)認定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B)(8)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之精神,使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