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者,應處罰鍰之範圍為何?
(A)新臺幣 1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 1 萬元以上,4 萬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 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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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姆咪問號???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旅行業管理規則§23-1 II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56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發展觀光條例§55 III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