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交通部觀光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規定觀光遊樂業應予未滿 12 歲兒童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收費優惠,其中未滿幾歲者應予免費?
(A)3
(B)4
(C)5
(D)6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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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咪問號???】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3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觀光遊樂業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總說明為落實平等原則,避免以「身高」作為單一之認定標準,導致身高較高的兒童無法獲得票價優惠,交通部觀光局前於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召開「觀光遊樂業兒童身高與收費標準認定事宜會議」,依據教育部提供三歲兒童平均身高約為九十公分、十二歲兒童平均身高約為一百五十公分之調查資料,作為兒童年齡及身高之收費認定標準。觀光遊樂業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觀光遊樂業應予未滿十二歲兒童,遊園及使用觀光遊樂設施收費優惠;其未滿三歲者,應予免費。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生或身高滿九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滿九十公分者,應予免費。但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