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問號???】評論
中央銀行法§35 I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35 II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本辦法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管理外匯條例§22 I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銀行法§29 I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阿華華】評論
(1)依《中央銀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行辦理下列外匯業務: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A)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2)依《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一、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B)(D)二、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機構團體,或位處偏遠地區且屬重要觀光景點之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