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問號???】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 III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2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