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之處罰為何?①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②情 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③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 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④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 有上述行為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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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53 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姆咪問號???】評論

發展觀光條例§5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①;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②。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③。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