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ny750714】評論
是美國籍喲。
【花 × 花】評論
《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因此美國籍的遠洋漁船不在此範圍內,應為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娜比】評論
想問說26歲兒子偉仁也算是外交官眷屬不是嗎?他不可以以眷屬身分得不為遷出登記嗎?還是要以工作為主?那18歲女兒宛真...將來在美國工作..也是要辦遷出登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