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李先生為我國派駐美國之外交官,帶著太太曉玉及18歲女兒宛真一同出國,其26歲兒子偉仁在美國籍遠洋漁船上工作,都出境2年以上,何些人應為遷出登記?
(A)都不必為遷出登記
(B)偉仁不必遷出;其他人要遷出
(C)偉仁要遷出;其他人不必遷出
(D)都應為遷出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377
統計:A(207),B(54),C(1908),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戶籍法規

用户評論

canny750714】評論

是美國籍喲。

花 × 花】評論

《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因此美國籍的遠洋漁船不在此範圍內,應為遷出登記)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娜比】評論

想問說26歲兒子偉仁也算是外交官眷屬不是嗎?他不可以以眷屬身分得不為遷出登記嗎?還是要以工作為主?那18歲女兒宛真...將來在美國工作..也是要辦遷出登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