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二十九條(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情形)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慈悲喜捨】評論
下列何者不是出生登記之申請人?(A)戶長(B)寄居人(C)利害關係人(D)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Sophia戶政四等~上榜】評論
補充:監護.輔助.負擔不得以厲害關係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