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下列哪些事項者,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 B.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 C.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 D.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A)僅 ABC
(B)僅 BCD
(C)僅 ABD
(D) ABCD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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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江夫人】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中華郵政...

必勝?】評論

選項C 隱匿或毁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

黃加禧】評論

郵政儲金匯兌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第 26 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第 27 條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

minniecheng10】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38 條 (違反營運資訊揭露之處罰)I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II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主動公開說明,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34 條 (違反財務業務檢查之處罰)I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告營業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