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B)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C)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D)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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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范威邦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連選得連任一次.....看完整詳...

【用戶】林梅文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第 29 條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