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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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