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豪】評論
可以投資不可經商第13條(經商之禁止)-----------------------------------------------------------------I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II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III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IV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原本題目:14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義務?(A)清廉誠實 (B)保守政府機關機密 (C)執行職務力求切實 (D)不得從事投資行為 代號:3401 頁次:4-2修改成為14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義務?(A)清廉誠實 (B)保守政府機關機密 (C)執行職務力求切實 (D)不得從事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