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申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vic】評論
甲向乙借一萬元 乙屆期避不見面??
【aaa887】評論
可是醫療費,喪葬費不就是金錢給付嗎?既然是金錢給付,那為何是假處分?而不是假扣押?我知道國賠法第11條法有明文,但如果根據3F大大的判斷準則,豈不是有點衝突?希望有大大予以解惑,感謝!
【Oro Ro】評論
這裡的假處分指的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不限於金錢與否的請求的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