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建築工程以統包模式辦理時,關於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者之間法律關係與傳統以施工標模式辦理者有何不同?(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06503
統計:A(35),B(86),C(396),D(66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法 私法

用户評論

Ennis Jang】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申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vic】評論

甲向乙借一萬元  乙屆期避不見面??

aaa887】評論

可是醫療費,喪葬費不就是金錢給付嗎?既然是金錢給付,那為何是假處分?而不是假扣押?我知道國賠法第11條法有明文,但如果根據3F大大的判斷準則,豈不是有點衝突?希望有大大予以解惑,感謝!

Oro Ro】評論

這裡的假處分指的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不限於金錢與否的請求的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