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文】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6條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Yan】評論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白雪桐】評論
【Allison Chen】評論
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而本題從考績法第16條規定,而非訴願法第四條第七項向主管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