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iWen Huang】評論
樓上應更正是備查才對。因為法規命令不必經立法院審查(而是備而不查),其效力仍繼續有效,法規命令下達或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後,即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程法第157條)
【黃布萊】評論
回樓上審查是對的~因為立院要審查是否違法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7)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莫忘初衷】評論
1.中標法第7條是採取『單純送置義務之課予』,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生效後送往立法院來備查,換句話說你不送也不會怎樣,一樣繼續有效。2.但是上述情況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尚未公布施行以前,自從有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參照第60.61.62.63),則是採取『廢棄請求權之保留』的作法,也就是說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命令除了要送往立法院外,立法院仍得加以審查,如果立法院認為該行政命令有違法,才限期予以更正或廢止。
【Show Ayu】評論
審查期間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