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 Yang】評論
9:記過、申誡政:撤職、申誡
【波絲卡】評論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Lich Chang】評論
新公懲法施行後,該題可刪除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請刪題,感謝!參3F知,此題本源自舊公懲法§9 III,而新公懲法已刪掉§9 III,故此題已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