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綾賽】評論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3條 (102.08.22)
【簡志樺】評論
依據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民100.02.11修正)第3條第3項:達前二項標準者於學校核定之各招生方是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但或成績總分相同者,增額錄取。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