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住所地:彰化縣員林鎮)、乙(住所地:台中縣大雅鄉)二人對丙(住所地:苗栗縣大湖鄉)負有 100 萬元借款的連帶債務,卻無意清償。丙於今年(以下同)三月受管轄法院為輔助的宣告,並以其父親丁為輔助人。丙於五月,未告知丁即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連帶清償借款 100 萬元。
【題組】⑴對於丙提起的訴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2308
統計:A(1162),B(124),C(1),D(0),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民法213條一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