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個人或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因此獲配發放股利盈餘,關於其所得之課稅,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 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就分配之股利盈餘合計按 8.5%計算可扣抵稅 額,自家戶合併申報所得稅中減除計算其結算稅額,但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 8 萬元 為限
(B)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就所投資營 利事業分配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盈餘,選擇不按照結算申報程序,由扣繳義務人按照 就源扣繳程序報繳應納稅款
(C)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係屬 免稅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D)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盈餘,由扣 繳義務人按照就源扣繳程序報繳稅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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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自107年1月1月起,個人居住者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得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