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 Kuo】評論
可參見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
【香牛牛】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條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Lookingbruce】評論
(A)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 -正確(B)臺北市政府是地方自治團體 n-台北市是公法人,市政府是機關。(C)村里是地方自治團體 -只到鄉鎮市,村(里)沒有(D)省是地方自治團體-現為行政院派出,大法官解釋已無公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