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二、僱用大陸地區在臺灣地區工作的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兩岸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
【ChuMi Je】評論
對壓 請問要怎麼看主管機關雇主的主管機關 有沒有可能是勞動部???
【匡佑倫】評論
第三條之一(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