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不懈】評論
(A)買受人如有遲延,即應支付全部價金 → (x),依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所以除應先要有約定外,還要遲付達1/5。(B)與一般買賣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其價金支付之方式 → (o),在於一次支付與分期支付的不同。(C)出賣人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