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憲】評論
公司法208-1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而臨時管理人之選任或解任,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解任臨管理人時,法院亦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black淚痕】評論
我們國家的機關難道都是民營的嗎......,怎麼一堆公司法......
【珍惜時間】評論
還好數學沒納入國考
【。。。。】評論
公司法根本只需要給民營考試就夠 考委就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