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聖評】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Shine Li】評論
第 11 條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第 12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撤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停止任用=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自再任之日起,2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