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在犯特定規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一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下何者為大法官之見解?
(A)此種保安處分之措施含有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故其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B)此乃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所必須,與比例原則未有牴觸
(C)強制工作旨在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D)與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無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7143
統計:A(174),B(17),C(96),D(21),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471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解釋爭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定,是否違憲?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