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輔導教師個案紀錄撰寫原則,以下何者最不恰當?
(A)需考慮未來的閱讀者
(B)包括主訴、評估、介入與計晝等内容
(C)以第一人稱撰寫
(D)顧及與受輔學生相關人士隱私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努力向上游的瑜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C) 以第一人稱撰寫=>(x)易凸顯主觀判斷,不宜。撰寫時之敘述 當事人主要的描述1.紀錄內容不具名,可以「生」、「當事人」、「Cl」或「個案」稱之。輔導者本身可以稱為導師、Cr、Co 或輔導老師。以「我」(第一人稱)稱之易凸顯主觀判斷,不宜。資料來源:認輔紀錄撰寫要點.pdf (tyc.edu.tw)

【用戶】努力向上游的瑜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C) 以第一人稱撰寫=>(x)易凸顯主觀判斷,不宜。撰寫時之敘述 當事人主要的描述1.紀錄內容不具名,可以「生」、「當事人」、「Cl」或「個案」稱之。輔導者本身可以稱為導師、Cr、Co 或輔導老師。以「我」(第一人稱)稱之易凸顯主觀判斷,不宜。資料來源:認輔紀錄撰寫要點.pdf (ty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