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評論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Same Law】評論
本題是舊法第1154條第2項條文,已於98年6月10日修正刪除。現為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不待當事人之聲請,即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除非例外情況才採概括繼承:(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我相信】評論
這一題已不符合現行修正後的法規,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