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166 條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協議。
【鄭橙】評論
1.券商與交易所、券商與券商➡️強制仲裁2. 券商與投資人➡️約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