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 Fish】評論
各機關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十、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 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 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 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 之事由外,視同辭僱。三、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