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不明顯而部分沒入水中之船舶或物體,或是像船舶或物體之組合體被拖曳時,如寬度未滿 (A)10 公尺 (B)15 公尺(C)20 公尺 (D)25 公尺 ,應在前後兩端或靠近前兩端之處,各顯示環照
30. 不明顯而部分沒入水中船舶或物體被拖曳時,如長度超過 (A)50 公尺 (B)75 公尺 (C)100 公尺 (D)150 公尺,除前後兩端均應顯示環照白燈外,應增懸環照白燈一盞,使各號燈間之距
43. 除拖網捕魚外之其他從事補漁中之漁船在水面移動時,應顯示於一垂直線上之 (A) 底部連之上下兩個圓錐形組成之號標一具 (B)錐尖相連之上下兩個圓錐形組成之號標一具 (C)球形號標兩具 (D)圓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