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長度在12 公尺以上,動力船舶從事拖曳作業,致嚴重限制拖船及被拖物轉向能力時,除應顯示拖曳燈等號燈外,應於最易見處之一垂直線上加顯示環照三盞 (A)上下兩盞為白色,中間為紅色 (B)上下二盞為
52. 長度在12 公尺以上船舶,從事疏濬或水下作業,致運轉能力受限制時,夜間除應顯示號標三個於最易見處之一垂直線上,上下兩個為球形,中間為菱形外,當對航行存有阻礙時,應加顯示環照紅燈 (A)一盞 (
53. 長度在12 公尺以上船舶,從事疏濬或水下作業,致運轉能力受限制時,日間除應顯示號標三個於最易見處之一垂直線上,上下兩個為球形,中間為菱形外,當對航行存有阻礙時,應加顯示球形號標 (A)一個 (
54. 從事潛水作業之船舶,於夜間應顯示環照燈三盞於最易見處之一垂直線上(A)上下二盞為白色,中間為紅色 (B)上下二盞為白色,中間為黃色 (C)上下二盞為紅色,中間為白色 (D)上下二盞為紅色,中間
61. 從事清除水雷作業之船舶,除應顯示在航行中或在錨泊船舶規定之適當號燈外,長度在12 公尺以上另應加環照(A)紅燈 (B)黃燈 (C)綠燈 (D)白燈 三盞,其中一盞應顯示於前桅頂附近,其他二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