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 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方向指示標線。
【已刪除】294. 標線為白色菱形劃設於車道,表示何種意義(A)讓路線(B)車種專用車道標線(C)指向線。
【已刪除】51.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 (A)2小時(B)6小時(C)12小時。
【已刪除】295.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地面繪製有身心障礙者圖案,表示何種義意(A)救護車專用停車位(B)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C)警備車專用停車位。
52.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A)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B)3,600元以上9,000元以下(C)6,00
【已刪除】296. 閃光號誌之路口,東西向為閃光黃燈、南北向為閃光紅燈 ,以路權法則區分路權,應何者為優先(A)沒有規定(B)東西向車輛(C)南北向車輛。
【已刪除】53.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有(A)妨害自由(B)睹博(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
297.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白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
54. 執業登記證查驗日期係以(A)出生日期(B)發證日期(C)第1次領證日期為基準。
【已刪除】298.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無故未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A)保留資格3個月(B)保留資格6個月(C)應重祈辦理執業登記。
55.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A)10日內(B)15日內(C)20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已刪除】299.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姓名更改後使用者,依(A)依公路法處罰(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C)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300.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
【已刪除】56.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A)1年(B)3年(C)5年。
【已刪除】57. 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及格標準為(A)60分(B)70分(C)80分。
【已刪除】58.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或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A)應立即避讓(B)在後跟蹤急駛(C)只要不跨線行駛,不須避讓。
【已刪除】59. 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應記違規點數(A)3點(B)2點(C)1點。
【已刪除】60. 駕駛人於高速公路行駛遇有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能見度甚低時,車速應(A)保持最低時速60公里(B)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C)維持正常速度行車。
【已刪除】61.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逾期幾個月以上會受廢止執業登記處分(A)3個月(B)4個月(C)6個月。
【已刪除】62.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按計費表收費,依下列何種法令處罰(A)公路法(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C)社會秩序維護法。
【已刪除】63. 汽車駕駛人未領取登記證,即行駕計程車營業,應處罰新臺幣(A)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1,500元以上3,600元以下(C)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已刪除】64.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以下何種情況並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應廢止執業登記(A)詐欺罪(B)過失重傷害罪(C)毀損罪。
【已刪除】65. 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A)領證日(B)出生日期(C)受僱日,前後1個月內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已刪除】66.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A)1年(B)2年(C)3年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已刪除】67.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 (A)2年(B)3年 (C)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