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A)逾齡駕駛者(B)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C)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218.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A)民法(B)刑法(C)保險法 之規定。
219.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發生車禍對方車輛逃逸,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22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無過失可否申請理賠(A)可以(B)不可以(C)由保險公司認定。
22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A)10日(B)30日(C)6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22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應以(A)駕駛人(B)車輛所有人(C)每一個別汽車 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223.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不得發給(A)執業登記證(B)牌照(C)以上皆是。
224. 依公路法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該縣、市(A)計程車車輛數(B)計程車車行數(C)人口 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225.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年(C)10年 以上。
226.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A)得(B)不得(C)換車期間才可 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227. 曾犯(A)傷害罪(B)詐欺罪(C)侵占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8.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29. 最近(A)1年(B)3年(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0. 最近(A)1年(B) 3年 (C)5年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1. 計程車駕駛人曾犯毒品危害條例判決罪刑確定,經執行完畢者(A)滿5年(B)滿10年(C)不可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2. 曾犯偽造文書案經判決確定在假釋中(A)可以(B)不准 (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3. 曾犯公共危險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可以(B)不准(C)可視情形 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234.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可接受(A)計程車運輸合作社(B)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C)一般駕駛人 之委託辦理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撤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235.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依規定(A)可以(B)不可以(C)視情況評估 貸款予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236.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A)不得(B)得(C)應 申請於行車執照及牌照申請書上加註服務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237.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238.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A)公路主管機關(B)商業主管機關(C)警察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23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自購車輛,並(A)以一車為限(B)以二車為限(C)沒有限制自購車數。
240.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與欲申請輪替駕駛營業之駕駛人關係除配偶外,應為(A)同戶直系親屬(B)同戶三等內親屬(C)直系親屬。
241.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駕駛營業(A)得(B) 不得(C)視情形 申請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