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 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之構成要件(A)依限期到案(B)有繼續調查必要(C)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19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A)接獲通知單後(B)行為後(C)接獲通知單前,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
20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式繳納罰鍰者,下列敘述何者為非(A)罰鍰金額款項、手續費及通知單併交郵局窗口(B)郵局製給收據存執(C)處罰機關應另寄發收據。
202. 計程車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A)O(B)X
203.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者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A)O(B)X
204.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A)O(B)X
205.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A)O(B)X
206. 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A)O(B)X
207.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A)O(B)X
208. 車輛駕駛人行經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A)O(B)X
209.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A)O(B)X
210. 計程車辦理執業登記前,應接受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道路狀況測驗,測驗成績以滿60分為及格。(A)O(B)X
211.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時,應在原車道慢速行駛。(A)O(B)X
212.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20歲、最高不得超過65歲。(A)O(B)X
213. 在市區交通頻繁處,汽車在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應保持二車以上之距離。(A)O(B)X
214. 行駛高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A)O(B)X
215.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A)O(B)X
216.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小於1.6公釐。(A)O(B)X
217.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車輛與前車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車速每小時60公里時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車速每小時90公里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A)O(B)X
218. 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量。(A)O(B)X
219.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A)O(B)X
220.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A)O(B)X
221. 交通案件之處罰其刑事責任部分,仍適用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之。(A)O(B)X
222.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不須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可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A)O(B)X
22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高速公路時,應於距離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