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地點在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五50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A)O(B)X
225.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生事故時不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O(B)X
226.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A)O(B)X
227.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A)O(B)X
22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A)O(B)X
229.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A)O(B)X
230.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A)O(B)X
231.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A)O(B)X
232. 為維護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A)O(
233.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A)O(B)X
234. 分向限制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10公分。(A)O(B)X
235. 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雙邊禁止變換。(A)O(B)X
236.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A)O(B)X
237.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A)O(B)X
238.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A)O(B)X
239. 開車的人無駕駛道德,是自己的不幸,也是別人的不幸。(A)O(B)X
240. 兩個乘客上車後從竊竊私語中發現他們是販賣毒品的人,我們為了為國除害,一定要設法向警察機關報案不使他們逃走。(A)O(B)X
241. 閃光黃燈表示「 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A)O(B)X
242. 閃光紅燈表示「 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A)O(B)X
243.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A)O(B)X
244.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A)O(B)X
245. 禁止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七時。(A)O(B)X
246. 禁止臨時停車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五時至晚間七時。(A)O(B)X
247. 汽車駕駛人於領得合格成績單6個月內檢附合格成績單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向同一營業區任一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A)O(B)X
248.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