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汽車駕駛人於非單行道路段臨時停車時,應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前後輪胎距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A)30公分(B)60公分 (C)90 公分。
174.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時,下列何種情形,符合規定(A)距交岔路口8公尺(B)距消防車出、入口8公尺(C)距公共汽車招呼站8公尺。
17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者,應處罰鍰(A)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B)遇紅燈依車道連貫暫停(C)前行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176.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最長(A)3個月(B)4個月(C)5個月。
177.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6個月內,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B)1年內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反記1點之行為者,吊銷其駕駛執照(C)6個月內,共達6點以上者,吊
178.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179.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遵守鐵路平交道看守人員之指示,強行闖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180.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181.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3年(B)4年(C)5年。
182.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A)1年 (B)3年(C)5年。
183.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處罰條例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吊銷該駕照(B)吊銷該級車類以下之駕照(C)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
184.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A)1年(B)3年(C)5年。
18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舉發違規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何時提出(A)應到案日期前(B)裁決後(C)應到案日期後。
186.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舉發違規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提供哪些事項(A)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B)告知應歸責人(C)以上皆是。
187.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逕行舉發案件,駕駛人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A)1小時(B)2小時(C)6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188.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
18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A)1個月(B)2個月(C)3個月 不得舉發。
19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舉發有期間限制,但汽車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如何計算(A)鑑定終結之日(B)送達鑑定機關之日(C)鑑定送出之日起算。 :
191.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如何處罰(A)分別舉發處罰(B)合併舉發處罰(C)沒有規定。
192.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依何法處罰之(A)刑事法律(B)處罰條例(C)視行為特性而定。
193. 計程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之案件由何機關處罰(A)公路主管機關(B)發證之警察機關(C)駕籍地監理機關。
194. 當場舉發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當事人拒絕簽章及收受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B)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C)事後會補寄該通知單。
195.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下列何者得連續舉發之(A)違規地點相距3公里以上(B)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C)二者皆是。
196. 計程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處分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機關為(A)發證警察機關(B)公路主管機關(C)駕籍地監理機關。
197.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A)裁決前(B)裁決中(C)裁決後 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