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 汽車駕駛人參加執業登記測驗及格,無故未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A)保留資格3個月(B)保留資格6個月(C)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
298. 汽車駕駛人借用或影印他人執業登記證將照片或姓名更改後使用者,依(A)依公路法處罰(B)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C)依刑法偽造文書罪移送法辦。
299. 標線依其型態分類,其雙黃實線是(A)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B)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C)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
126.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A)40公里(B)50
127.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0公里以下(B)15公里以下(C)20公里以下。
128. 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慢車道。
129.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小型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130. 汽車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時,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B)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C)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131.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C)沒有規定。
132.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A)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B)按鳴喇叭兩短聲後,可以超車(C)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133.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134.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遇行人雖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但闖紅燈時,應該(A)依號誌指示通過(B)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C)按鳴喇叭警告行人後,加速通過。
135.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A)仍應看、聽鐵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B)加速通過(C)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136. 下坡行車時應(A)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B)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C)引擎不熄火、放空檔滑行。
137.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A)按鳴喇叭(B)開亮頭燈警示(C)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138. 在彎道、坡道、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等處(A)可以迴車(B)不得迴車(C)減速至5公里左右始可迴車。
139.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A)使用方向燈(B)煞車燈(C)開亮頭燈。
140.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公尺(B)20公尺(C)30公尺。
141. 在彎道、狹路、橋樑、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陡坡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A)不得倒車(B)可以倒車(C)速度減慢後始可倒車。
142. 汽車停車時應(A)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B)緊靠道路左側(C)在比較方便路段。
143. 車輛引擎底盤、電系、車身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車輛任意丟棄(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144.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A)由前車右側超車(B)由前車左側超越(C)沒有規定由那側超越。
145.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A)可以停車(B)可以臨時停車(C)不得臨時停車。
146.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檢驗(C)申領牌照檢驗。
147. 汽車裝載乘客(A)不得超過核定人數(B)視須要來決定(C)沒有規定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