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是謂 (A) 解決爭執契約 (B) 和解契約 (
66.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何者為是?(A) 提議研擬→舉行聽證→公告草案→核定發布 (B) 提議研擬→公告草案→舉行聽證→核定發布 (C) 提議研擬→公告草案→核定發布→舉行聽證 (D) 以上
67.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違反土地管轄,行政處分原則上無須撤銷。僅在例外情形時,行政處分無效。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上述所指的例外情形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 內
6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B)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C)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
71.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者,應如何處理(A) 處分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原處分,重新作成新處分(B) 僅須為內部糾正 (C) 應依申請將重開行政程序 (D)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
73.以下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A)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在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者 (C)準用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D)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