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原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資訊中心技術員資位電腦作業員。其於105 年度經臺鐵核予其記一大過之懲處;同年臺鐵資訊中心核予其嘉獎一次之獎勵。臺鐵審認其於 105 年度內,平時考核經獎懲
二、某甲原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聘任之正訓練師,並與該分署簽訂聘約 A,聘期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桃竹苗分署因某甲具有違反勞動部
三、銓敍部 87 年 4 月 16 日 87 台法二字第 1611027 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
二、甲地 L 25°30’N, λ120°10’E,乙地 L 25°30’N, λ123°30’E,則甲地與乙地間之 Departure為何?(已知 sin25°30’ = 0.431, cos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