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17 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三分之一。(A)O(B)X
18 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A)O(B)X
19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A)O(B)X
20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O(B)X
21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A)O(B)X
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A)O(B)X
23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並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
24 機關如果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調解方案不服時,得於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經上級機關同意後提出異議。(A)O(B)X
25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A)O(B)X
26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A)O(B)X
27 機關對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通知,應附記廠商不服該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28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縱認為異議有理由時,仍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29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30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31 採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雖得不予受理,惟有正當理由時,應予受理。(A)O(B)X
32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A)O(B)X
33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A)O(B)X
3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仍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應待申訴審議結果。(A)O(B)X
3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36 採購履約爭議,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之當事人不得拒絕。(A)O(B)X
37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效力,除政府採購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A)O(B)X
38 機關如果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調解方案不服時,得於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經上級機關同意後提出異議。(A)O(B)X
39 機關辦理採購,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機關得予受理,亦得不受理。(A)O(B)X
40 政府採購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包括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之權。(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