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機關辦理採購,符合得不訂定底價情形者,招標文件應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A)O(B)X
5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5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A)O(B)X
11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12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6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A)O(B)X
61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廠商資格認有違反法令,因時間急迫,故可以電話方式向機關提出異議,不用提出書面文件。(A)O(B)X
62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63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6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應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13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僅1家廠商投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底價訂定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A)O(B)X
14 流標後因底價未開啟,其重行招標,即使招標條件均未改變,底價仍應重新訂定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得沿用原底價。(A)O(B)X
15 流標後因底價未開啟,其重行招標,如招標條件均未改變,底價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免再重新訂定。(A)O(B)X
65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
16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且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總價(不包括單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A)O(B)X
66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亦得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67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17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且廠商須報價者,應審查廠商單價及總價,並考量該價格相對於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A)O(B)X
18 底價於廢標後應予公開。(A)O(B)X
68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19 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於招標文件公告底價。(A)O(B)X
20 招標文件不得預先載明固定之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A)O(B)X
2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訂定底價應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69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A)O(B)X
70 廠商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其過程未經通知或公告者,須於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內提出,且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