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比較,何者錯誤?(A)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訴願法第28條第二項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衝突(B)訴願法第28條第一項參加方式為機關通知參加及關係
21.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再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確定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如何計算?(A)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B)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C)自該法律關係確定次日(D)
25.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並於20日之通知補正期限內為補正者,其訴願期間如何計算?(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計算(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
26.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未於20日之通知補正期限內為補正者,其訴願期間如何計算?(A)自補送之次日起算(B)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計算(C)自補正之次日起算(D)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
34.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締結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無效。上述屬於何種契
35.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上述
36.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上述屬於何種行政契約?(
37.行政機關既選擇行政契約作為行為方式,則後繼之效果亦應隨之,故其履行問題自應如同民事契約經由訴訟程序解決,亦即當事人應向法院提起該當類型之訴訟,不能再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促使或強制
38.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中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以上與何原則有關?(A)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B)情事變更原則(C)
1. 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B)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