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之土地於96年12月15日遭法院拍賣,拍定價格爲六百萬元,97年1月10曰 移轉登記完畢。96年之公告土地現値爲六百五十萬元,97年之公告土地現値爲七百萬元。 請問:甲申報移轉現値之審核標準,依
29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値稅?(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增加者,其價値增加部分
30甲將土地出售予乙,並於97年8月1日移轉登記完畢。乙又將土地設定典權予丙, 並於97年9月1日登記完畢。請問該土地當年期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爲何?(A)甲(B)乙(C)丙(D)由甲、乙、丙三人自行約
32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未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致逃稅或減輕稅賦者,依何規定辦理?(A)追補應納稅額,並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B)追補應納稅額,並處應納稅額三倍之
45 土地增値稅之稅率,如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値 稅之現値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値稅百分之幾?(A)百分之十(B)百分之二十(C)百分之三十 (D)
46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値稅之現値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現値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 數額徵收增値稅百分之二十規定辦理夕^,其超過部分徵